最近接到顾问单位甲的咨询:乙原本系丙派遣单位员工,被派遣至甲工作,乙与丙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甲直接与乙签订劳动合同,乙仍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该种情况下,乙在丙的工作年限是否需要计入甲公司工龄?
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此类劳务派遣“转正”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实际用工单位,而员工“转正”前后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派遣期间的工龄应当计入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
案例
(2021)湘01民终12734号
2009年12月4日,陈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将其派遣至某连锁酒店工作,工作岗位为服务人员,工作地点位于长沙市。
2011年4月4日,陈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咨询公司再次将陈某派遣至上述某连锁酒店工作,工作岗位为服务人员,工作地点位于长沙市。
2013年4月1日起,陈某连续与该连锁酒店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约定陈某工作岗位为分店店长,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因店长职位特殊性,陈某同意酒店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调整其工作地点等。
2020年10月22日,酒店将陈某从长沙调至永州某分店担任店长,但未对此给予陈某必要的协助或者补偿。陈某拒绝前往新地点报道。
2020年11月24日,酒店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陈某未到新岗位上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
酒店将陈某从长沙调至永州,属于对陈某劳动权益的重大不利变更,且未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相应的协助或补偿,超出合理范围。酒店以陈某未到指定地点工作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关于陈某在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计入工龄的问题。陈某虽于2013年4月1日才与酒店订立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协议一般签多长时间,但在此之前系被案外人某力资源公司、某咨询公司连续派遣至某连锁酒店旗下的长沙店工作,应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并未对陈某进行补偿,故应自2009年12月4日起计算其工作年限,至2020年11月24日被酒店解除合同共计10年11月余。
上述案例中,虽然陈某的原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后来才与酒店签订合同,但陈某始终处于酒店的管理之下,其劳动关系多次发生变化均系酒店的原因,前两次劳动合同解除后陈某亦未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陈某不应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兼职赚钱,工龄依法应连续计算。
同时,从酒店的角度来看,其作为陈某的用工主体,是陈某劳动成果的实际受益方,遵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酒店理应对陈某的派遣期间承担相应的责任临时用工协议一般签多长时间,方符合公平原则。
法
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员工因非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依法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如原用人单位未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
非因本人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认定
如何判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此进行了列举说明,包括如下情形:
01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02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03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04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05
其他合理情形。
只要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司法解释规定该条款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形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对“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不能做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的严苛理解,即便用人单位根据运营需要对员工的岗位进行了适当调整,但前后的工作并无本质变化亦应连续计算工龄。
再如表面系由员工本人主动而导致的劳动关系变化,经审查属于因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安排而无奈接受亦可认定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2022)京03民终575号案件中,虽然李某分别与甲、乙公司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均记载“李某主动提出辞职”而后入职新公司,但法院认为“李某在与甲、乙公司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时,尚分别在上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间内,甲、乙公司虽然提交其与李某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两份协议在格式及条款内容方面均具有高度一致性,结合甲、乙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事实以及李某二审提交钉钉聊天记录显示的有关内容等,本院认定本案存在李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工龄的长短与员工的医疗期、年休假、经济补偿金计算等密切相关,而员工的工作年限不仅仅是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那么简单,可能存在多种情形。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准确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上滑动阅览
鸿雁普法丨民间借贷篇
鸿雁普法丨合同编
鸿雁普法丨知识产权篇
鸿雁普法丨婚姻家事编
鸿雁普法丨公司法篇
鸿雁普法丨物权编
鸿雁普法丨劳动法篇
鸿雁普法丨继承编
鸿雁普法丨侵权责任编
鸿雁普法丨执行编
鸿雁普法丨行政编
鸿雁普法丨总则编
鸿雁析法
鸿雁传法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