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起,郑某经劳务派遣在邮政济南分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郑某)确认收到甲方(邮政济南分公司)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并已详细阅读。
《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四)不执行验视规定或验视不认真而收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禁止寄递和不明性质物品的。
2016年6月,邮政济南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神秘访客服务检测项目委托合同》,合同约定:邮政济南分公司委托北京某公司对营业网点进行神秘访客服务检测活动。
2016年6月20日,北京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神秘访客服务检测活动,郑某作为前台营业员当班营业。
2016年7月26日,邮政济南分公司向郑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写明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合同。
郑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邮政济南分公司以郑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只规定,员工不执行验视规定或验视不认真而收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禁止寄递和不明性质物品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钓鱼执法是否合法,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对在“神秘访客服务检测活动”之类暗访中,员工的出现上述行为是否也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且本院认为暗访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提醒员工严格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是为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不适用本案的所出现的暗访情况。邮政济南分公司以郑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恢复邮政济南分公司与郑某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政济南分公司主张郑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非正常情况下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的业务,而是邮政济南分公司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的对营业网点进行神秘访客服务检测活动的非正常业务,该非正常业务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该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郑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
据此,《有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邮电新村支局服务检查情况的说明》为通过违反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创业项目,本院不予采信,邮政济南分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实郑某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邮政济南分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驳回上诉钓鱼执法是否合法,维持原判。
案号:(2018)鲁01民终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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