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群主对于群内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害后果,二是管理过程中有没有主观过错。如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后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群主发现群成员违法违规而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下,群主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群主将首先受到来自平台方的处罚:“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群主需要对群成员的信息发布和传播行为而承担的诸多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吗?

杨小军:这个观点实际上是让群主一人负担所有人的责任,甚至把管理部门的责任都归到群主身上。这既不客观,也不可能。对于因传播虚假信息而违法违规的群主,应该尽量宽容,处罚操作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如果群主明知是谣言却仍然传播,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群主不知道或者难以判断所传播信息是虚假消息,则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你不能不知的互联网新规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以及各类群组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并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现在我们一起来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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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谁建群谁负责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注:《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qq怎么创建群聊,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重点二:公众平台设总编辑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具体而言,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重点三:公众账号须备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使用者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中创网,分类加注标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重点四:群组须备案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重点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六: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注:《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qq怎么创建群聊,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重点七: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6个月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重点八:有证才能发新闻

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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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澎湃新闻 等

编辑 | 冯仕妍 朱丹

校对| 叶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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