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例如,对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当地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但对强制拆除的费用应由承担中创网,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一般理解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设定,谁具体实施的行为谁就应当负责付费,目前确实存在这种认识,也就是由强制执行单位雇佣拆除单位予以强拆,并支付其拆除费用。
但是,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这种做法有些不符合逻辑,不应是立法者的本意。因为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拆除费用自然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行政机关是不会支付其拆除费的。
如果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时倒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费用,那岂不是变相鼓励违法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要求其自行限期拆除的决定,因为不自行拆除当事人反而不用花费一笔拆除费用。
另外,可否这样理解,违法建筑本来应由当事人自行拆除,而当事人拒不拆除,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实质类似于行政机关代替当事人履行了拆除义务,也就说类似于代履行。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支付的。
因此,从逻辑和体系解释角度分析,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费用。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主动采取的行为,是为下一步的行政行为做准备,不涉及为当事人设定作为义务的问题,所以,强制措施的费用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支付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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