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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特别困难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

特定行业

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

特殊价值

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网赚项目,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

特别贡献

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

特别困难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或今年1-4月双定户定额下调的;

(2)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

特定行业

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3

特殊价值

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4

特别贡献

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若有以下任一情形的情况

一律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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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字号是什么,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3.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5.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8.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9.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字号是什么,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4.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5.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6.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不予补助的情形

双定额下调且无纳税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已经享受国有资产减租等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补助范围。

本期重点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两直”补助申报

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7日~7月21日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方式

1.已纳入“两直”拟补助名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需申报(具体名单可登陆永康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或点击这里),对“两直”拟补助名单有异议的,可于申报日期截止前向市专班反映(市“两直”专班联系电话:89286902);

2.未纳入“两直”拟补助名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现场补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申报地点:

各市场监管分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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