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应用
意思表示理论学习之四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最重要的体现领域就是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之前在相关文章中已做过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一、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若发生表意人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不相同,不一致时采用何种方式表达法律效果,依据应当优先保护的利益不同,从而采用不同的解释规则。依据当下理论,主要有主观解释方法和客观解释方法两大类。现代多数国家民法兼采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以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辅,最为精彩的是从德国民法理论界引入的“可归责性”规则,从而在客观解释方法和主观解释方法之间加起了一座“沟通桥梁”,达到了二者的解释统一。
1、主观解释,又称意思主义,自然解释。其出发点是从表意人的利益出发,内容以表意真实的内心意思为判断标准进行解释。
下列两种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的情形,适用主观解释方法解释意思表示:
a.针对“无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的解释。如遗嘱,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解释。特别是遗嘱法律行为的解释更是要遵循这一方法。
例如:张某订立遗嘱知悉是什么意思项目加盟,表示愿意将其生前收藏的两件古玩之一的“麒麟玉佩”遗赠给刘某作为生前感激之情。张去世后刘某要求张某继承人张甲,张乙交出赠物。但张甲张乙均能出示证据证明张某生前多次表示要赠与给刘某的是其中的另一件古玩“童子观音像”。“麒麟玉佩”留作传世家宝之物。
如此遗嘱内容发生争议,如何破解?在此则采用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对受赠人刘某的利益不能按张某的遗嘱意思来考虑保护,遗嘱的内容以甲的内心真意为准,而不能以遗嘱中所表示的内容为准。按照解释得出,刘某受遗赠的是“童子观音像”。
这样的解释虽然解决了遗嘱遗赠物的归属问题,但忽视和舍弃了张某在做出遗嘱时的外在表现,追求了结果的公正,是不得已而采用。
b.针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此时适用“误载不害真意”的典型规则,相对人的利益不予以保护。此外相对人如果存在“可归责性”的错误,比如未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样对其利益不予保护。
例如:甲乙协商出售一部生产机器,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因甲家中突发变故急需用钱,甲遂给乙给乙发信息载明以50000元出售机器。其实甲的内心是50万元,笔误少写了一个零。乙知悉后,一眼就看出甲是写错了数字,且比之前甲一直坚持的53万元少了很多,遂回复甲,按甲的报价同意购买。
甲对乙做出要约时,其内心真意是售价50万元与表示意思50000元不相一致。受领人乙明知甲的内心真意,因而,乙不会对甲错误的表示产生信赖,在对此意思表示解释时,对乙的利益不予保护。
对甲的要约行为应当采取主观解释规则,甲乙双方成立以50万元的买卖合同。此例子如果引申,假如甲乙之间存在经常类似的交易,若乙因自己马虎大意不仔细而造成认识错误而做出与甲的要约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乙具有可归责性,未尽到交易上合理注意义务,所以依然要对甲的要约采取主观解释规则,此时乙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但乙得赔偿甲信赖利益的损失。
2、客观解释。此方法是以上例子二之外的情形采用的方法。这就是说原则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内在意思与外在意思表示不一致时采用客观解释方法。简而言之,就是受领人没有任何其他外在解释资料和证据,受领人尽到了交易上的合理义务,那么受领人对外在表示的合理信赖就应当优先于表意人的利益得到保护,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便要让位于受领人的确信信赖。
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便是这一解释方法的具体体现,《民法典》均作出了一定条文的规定。需要注意的几点是,采用客观解释方法知悉是什么意思,要坚持以下几点规则:
1.列举事项对非列举事项的排除规则,一般性的规则,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可以推翻。
2.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普通条款,本质上依然是法的位阶原则的体现。
3.协商条款(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此外还有格式合同中手写的条款优先于打字和印刷的条款。打字的优先于印刷的条款等等。该相关内容可以参阅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相关文章具体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