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三_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_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三

内容提要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在国内的落地进度仍有待观察,预计部分风险权重的调整对银行业整体影响不大。此外,得益于风险可控,又兼具品种溢价和市场流动性,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预计将继续为市场所青睐,建议继续关注品种溢价和交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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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国内可能也将进一步调整监管法规。最终版在原有版本基础上进行了更详细的修订,其中,银行二永债(指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下同)的风险权重由现在的100%上调至150%。市场关注最终版在国内的落地进展,此外,又将对银行二永债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及各国实施情况

为了建立一套统一的标准来约束银行的内部风险经营、降低不公平竞争,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巴塞尔委员会最终将资本充足率作为约束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的核心,并先后颁布了三版《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I》颁布于1988年7月,是全球第一个统一的、详细的国际银行监管架构,其将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架构的核心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用以评估银行对风险的覆盖和抵御水平。《巴塞尔协议Ⅱ》颁布于2004年6月,该版本首次构建了三大支柱的国际银行监管架构,扩大了风险计量覆盖范围,并首次引入了内部模型计量。

《巴塞尔协议Ⅲ》颁布于2010 年 12 月,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的紧急修改,部分问题未能解决。为了确保监管架构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又在杠杆率、交易对手、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监管架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先后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巴塞尔协议Ⅲ: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的标准化方法》等文件。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是历经多年的研讨,并结合前期对《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架构的其他各种补充完善,最终在2017年12月完成修订的。

相比于前期的版本,巴塞尔委员会在通过重新划分资产类别、嵌入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等保持监管架构风险敏感度的同时,又通过限制内部模型使用,降低风险资产计量的复杂性,来确保国际监管规则简单、易于操作和易于理解;同时,还调整了模型法资本计量底线的要求,以确保不同国家、不同银行和不同时点上计量结果的可比性。此外,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最低杠杆率附加要求,以降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模型套利空间。总体看,最终版有效提高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国际银行监管架构的权威性。

2017年12月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旨在强化国际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并计划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但2020年,受全球新冠疫情暴发影响,当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将《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标准的执行时间推迟一年至2023年1月1日。

巴塞尔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约束力,其实施主要基于成员国或者非成员国自身的意愿,只是一种供参考的监管标准。

考虑到成员国各国国情不同,同时,巴塞尔协议在不断完善,部分规则实施已久,部分政策制定较晚、规定实施时间较晚,因而,实际各国在相关规则落实上进度不尽相同。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监管规则一致性评估项目(RCAP)全面跟踪与评估《巴塞尔协议Ⅲ》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根据2022年10月4日最新的报告,28个成员国中,部分规则目前实施仍较慢。

对我国而言,推行巴塞尔协议,可以推动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为进一步国际化做准备,同时,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银行监管方面的经验,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

为了配合《巴塞尔协议Ⅲ》,2012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我国先后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度。

当然,在逐步推动巴塞尔协议监管规则落地过程中,监管部门仍有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根据RCAP报告,目前我国部分规则目前仍尚未实施,处于规则起草阶段。

那么,《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即将落地,如何看待对当前市场关注的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投资的影响?

二、如何看待最终版落地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在国内的落地进度仍有待观察。巴塞尔监管委员会指出,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辖区计划在 2023 年或 2024 年实施全部或《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大部分标准,其余辖区在 2025 年实施。其中一些已经发布了法规草案以供咨询。我国预计大部分标准将跟进,但跟进进度仍有待观察。

2021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就“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中对此前工作的表述为: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强化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加强疫情下宏观政策协调。

一方面,《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及其他官方文件中并未明确《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具体落地时间和进展;另外,从中也能观察出,尽管我国是巴塞尔协议的成员国,但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构建方面,仍是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

预计中国银保监会后续将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优化,实现最终版的本土化,以更好地完善对银行经营的监管,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总体而言,对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冲击较小。

目前,由于市场在银行二永债中参与度较高,而《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于部分风险权重有所调整:

银行将为次级债务和除股票以外的资本工具分配 150% 的风险权重(原来为100%)。银行将为投机性非上市股权风险敞口分配400%的风险权重,并为所有其他股权风险敞口分配250%的风险权重。其中,投机性非上市股权指以短期转售为目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或被视为风险资本,预期未来有可观资本收益。

即,银行持有的次级债务,包括二级资本债和以债权计算的永续债,应按照150%分配风险权重;银行以权益投资计算的永续债,则应按照250%分配风险权重。相比之前100%的风险权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有明显提高。

因而,市场比较担忧对银行二永债造成冲击。就这一点,该如何看待《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影响?

首先,风险权重的调整,将导致二永债的银行投资者风险资本占用提高中创网,实际收益下降,投资意愿边际下降。笔者从2021年2月公布的银行二级资本债持有者结构中能观察到,非法人产品(银行理财等)、商业银行(以国有行和股份行自营为主)是其主要投资者,合计占比达到54.6%。

表1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投资者结构(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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