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通过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礼法思想也从最初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作用,慢慢的演变到了包含国家治理、社会道德、皇权传承、民间交往等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道德体系,对民风培育、习俗养成、处世价值的引导、促进等方面的作用表现的更加的明显。

以至于在法典的发展过程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在现代社会看来也是十分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举措。特别是无子听妻入狱制度,这个制度在我国的监狱制度中有很重要的色彩,这体现了我国古代对子嗣的传承的重视程度,也体现了古代统治阶级的一些人文的关怀。

刑鲸闺蜜名_鲸刑

中国古代的监狱最早起源于夏朝,如《释名》云:狱者,确也,以实囚情,疚繇造狱,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曰狱。

由于监狱制度发展久远,所以从监狱制度一开始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时候,我国就有了相应的监狱管理政策。

中国古代的监狱管理制度

(一)明刑耻之

周礼在国民中实行明耻的教育,并将其作为狡猾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监狱管理方面实行将触犯了礼法的人关进监狱之中,然后公之其罪行。

如果这个犯罪的人能够知道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正的话,我们就将他放出来,但是会让这个耻辱跟随他三年,如果这个犯罪的人不能改正他的错误,我们就只能讲这个人杀掉。

“明刑耻之”的措施之一就是断发。因为汉朝开始我国独尊儒术,导致了忠孝之义在我国古代国民心中所占的分量十分重大。

所以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封建五刑当中的“墨”“鲸”都是毁人容貌的刑罚,属于耻辱刑,这也是我国古代明刑耻之的主要体现。

(二)枷锁之制

两周时期,就已实行了拲桎之制,刑具为木制。枷锁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从绳索到木质,铁制枷锁的出现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中国古代的枷锁不仅仅具有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作用,也有一定的给予犯罪人耻辱和明示的作用。这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进步的体现,也是“明刑耻之”的措置之一。只是这个制度有一点重要所以在这里予以特别的说明。

(三)听妻入狱

东汉出现的“听妻入狱”是指办案官员允许已婚且无子的死刑囚犯的妻子进入监狱之中与该无子囚犯同宿,以便能够留下该名囚犯的孩子用来传承后代的一种制度。

“听妻入狱”制度最看似是在东汉被兴起的,但是到了魏晋时期才成为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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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该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当罪犯入狱了之后,因为他所犯的罪行可以被判处极刑,与此同时,该名罪犯已经成婚但是还没有孩子,因为古代十分重视孝道,就十分避讳因为该名罪犯的死亡导致其先祖祭祀不能够被延续,所以在东汉的时候相关的办案官员就允许犯死刑囚犯的妻子能够进入监狱之中和他同居的政策,直到其妻子怀孕之后再对该名囚犯执行死刑。直到魏晋时期这个比较人性化的政策就已经成为一个成例被保存下来了。

但是很遗憾的就是在现在我国的监狱制度之中,并没有延续这一个成例。虽然很多地方都对“同居”会见进行了试点,但是成功且能够延续下去的地域并不是太多网赚项目,而且并没有在我国进行普及。

“听妻入狱”制度是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在监狱管理制度上的反映,也是东汉重要的“悯囚”制度之一鲸刑,这种特殊的延续后代的做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比较独特的法律现象。

(四)纵囚归家

“纵囚归家”制度是指监狱的管理人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寒暑之时、农忙季节),允许被羁押的罪犯暂时回家,并要求这些罪犯在约定的期限内返回监狱的一种制度。

此外在我国古代还有赦、大赦、特赦等制度。在汉朝之后,赦免制度被延续下来,直到今天这个制度也是一个常制。

古代刑法及监狱制度的缺陷

(一)帝王权力过大,能够随意剥夺他人生命

在中国古代,所谓的礼法思想实际上就是帝王的家天下思想,帝王的旨意就是圣律,法律的效果在帝王的眼里已经当然无存,不管制定再好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中国的古代的统治是以人治为主,法治为辅。

监狱的囚徒在这样的统治之下,他们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而且生命得不到保障,特别是一些政治犯,帝王高兴或者寿宴的时候就可以大赦天下,如果遇见了帝王所不能容忍的就会产生屠杀的效果。

(二)刑法的残酷

在上古刑法之中,刑罚对人体的摧残程度是令人难以想象的。特别是到了商纣王时期,不仅仅是肉刑的残酷程度让人不能忍受,在秦时发明的连坐制度也是严重违背伦理的。

罪不及胎儿无辜,但是在古代奉行的是斩草除根的观点,也就导致了很多人被无辜的残杀掉。这不仅仅是刑罚的残酷,也是刑法理念的残酷。

综上所述,在中国封建时期的刑法和刑罚主要是礼法并重的鲸刑,在礼法思想指导下的刑法政策,其重点是维护统治阶级特权等级的威仪,或说是皇权专治,肉体刑事我国古代的刑罚的重点,刑罚的残酷性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犯人人权的蔑视也是我国古代刑罚的一大特点,这和古代的社会生产力息息相关,也是当时社会进步的一种局限性的体现。

中国古代监狱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一)“明刑耻之”的发展和传承

周礼之中主要以“明刑耻之”作为最主要的教育罪犯的手段,这一制度在历朝历代一直得到了延续,比如现在的监狱中的女性不能留长头发、男性要剪平头,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要穿统一的服装的习俗,似乎可以说就是从这一个制度中产生的。

(二)由“听妻入狱”到“同居会见”

同居会见制度,现在有的地方也将这个制度称为“亲情会见”制度。具体指的就是在服刑人员符合监狱所规定的条件时,监狱准予起与配偶在监狱的特定场所同居的一种会见制度。这个制度实际上是罪犯的人权保护和相关的监狱司法行政权相结合的产物。

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应的制度叫做“与眷属同居制度”,不仅仅适用于在矫正机构中收容的人,也适用于外役监狱、一般监狱的受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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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今天的“同居会见”制度是我国刑罚开放化、社会化、轻缓化、个别化、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我国古代的“听妻入狱”制度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死刑囚犯,而且主要是男性囚犯,在对人的要求上主要为被判处死刑的已经有婚配但是还没有繁衍子嗣的男性囚犯,主要解决的就是繁衍子嗣和传宗接代的问题。

但古代这样的制度虽然是十分人性化的但是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样的制度剥夺了女性死刑犯和其他的被判处终生监禁的囚犯(无论男女)的自身的繁衍的权利。

现代社会的“同居会见”制度对这个进行了改正,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据悉,“同居会见”制度在中国仅仅实行了十几年就被司法部通知暂停了,主要原因是在实施的过程之中出现了一些不法现象,如罪犯嫖娼现象。而且大部分专家和学者都对“同居会见”制度持怀疑和保守的态度,这也导致了这一项具有人文关怀意义的监狱管理制度在我国的推进和试点工作举步维艰。

小编认为,我们应该持有乐观的心理来看待这个事情,加强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知识,在“同居会见”制度的试点过程中,做好经验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积极的反思改进,监狱的管理人员也应该严格的依法办事,不断的将有益的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

虽然人权的保护和天赋人权的思想是在西方被第一次提出来的,以至于国内外的大多数的专家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的刑罚是残酷的,不人道的。但是通过对我国古代的相关的监狱制度和刑事政策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早已将礼法和刑法相结合,实行宽严相继的政策。而且在监狱的管理制度中更加的注重了对犯罪嫌疑人和犯人的人文关怀,这是需要我们在当今的包括监狱制度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者简介:罗瑶,四川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罗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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