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按理是一个最不陌生的简单概念。但不论从血缘上还是法律上,对于“直系亲属”其实有很多错误或者似是而非的认知。因为这个概念太常用、太普通,所以很多人会误以为自己应该明白,而实际并非如此。
这也正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首先,直系亲属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起码目前不是),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总则》《诉讼法》以及涉及劳动法律中均未对“直系亲属”进行明确定义(《民法总则》等只是对直系亲属的范围做了表述,并非直接定义)。
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与之对应的是旁系亲属,即和自己有间接血源关系的人。
旁系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
旁氏血亲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第二顺位继承权、宣告失踪/死亡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等)。旁氏姻亲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双(多)胞胎属于旁氏血亲(应该不会有人理解成直系血亲吧~~)。
回到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常见概念~~“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包括(以“你”为中心互联网项目,包含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直系血亲简单直白说就是“生你的”和“你生的”,包括隔代。
因此:所谓“直系亲属”并非只限定于三代,之内或之外都属于直系亲属范围,既可以扩展出三代以外,也可以只限于两代。所以一旦涉及到类似丧假、工伤赔偿计算、甚至婚姻的禁止范围、继承人范围等等,还要看具体法律对“直系亲属”范围的具体规定。
注意,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
拟制血亲,包括收养形成的“养”关系直系三代亲属关系图,和婚姻形成的“继”关系。
拟制血亲最容易被忽视,模糊和近似概念甚多,而且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复杂的人情事理,乃至还有隐藏的财产争端,不便深说和不便明说之处更多,这里简要说一下重点。
1、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
收养一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即视同父母关系,养子女与其养父母的子女之间形成拟制旁系血亲,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在发生继承时,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可以视同父母关系,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养子女与其养父母的子女之间互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养子女原则上不再有其亲生父母的继承权,除非实际生活中确实尽到较多扶养义务。
2、婚姻形成的拟制血亲。简单说就是因为再婚重组家庭形成的,“拟制”直系亲属关系。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与之相对应的是“继父母”。
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直系三代亲属关系图,继子女同时拥有对其亲生父或母的继承权。
重点:继子女对其亲生父/母的继承权不得被剥夺,也不得在继承开始前放弃,除非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或者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等形式指定了其他继承人。
重点:继子女是否拥有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关键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根据现有法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可以参照以下条件:
A、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B、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C、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D、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