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而居是很多人心之所向,但是想在河道两侧建房,那可不是想建就能随意建的哦!
近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查处了一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案件。
海宁市一公司在丁桥镇诸桥某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了彩钢棚及大型机械设备等构筑物,整座构筑物总面积约87平方米,距离河道约4米,主要用于废气处理,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而且逾期没有整改,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是关系人类生存和生活的一种最基本自然资源,我们要加强河道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省级河道钱塘江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30米。
(二)市级河道长山河、盐官下河、上塘河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向两岸各延伸15米的地带首码项目,长水塘、袁花支河管理范围为堤防及10米护堤地。
(三)县级河道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般不少于10米河道管理范围是多少米,特殊地段不少于8米的区域;无堤防县级河道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5米的区域。
(四)有堤防乡级河道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8米的区域;无堤防乡级河道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般不少于5米河道管理范围是多少米,特殊地段不少于2米的区域。
(五)0.5平方公里(含)以上湖泊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10米的区域。
(六)0.5平方公里以下湖泊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段不少于2米的区域。
普法时间: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综合执法局将持续加强河道巡查和河道管理知识普及,及时整改各种违法行为,保护水资源,维护河道环境。
供稿、供图:陈潇依、杨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