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质灾害矿山治理工程合同为总价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做调整,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内容可以经发包人确认后给予相应费用,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工程所需材料费、建筑工程费、税费及售后服务等首码项目,工程量清单为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机械挖运削坡工程区分土方、石方,单价不同,土方与石方工程量比例为6:1,土方与石方综合单价比例为2:1,现场实施中发现设计给定的工程量表,土方与石方工程量比例,石方大于土方,反差很大,比例对调后,合同总造价约少计450万元,合同总价是1148万元,其中暂列金额30万元,此时是否可以变更合同价格?

总价合同的对应范围不同从而衍生出三种不同的总价:施工图总价、清单总价以及混合模型。所以当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总价合同时,要考虑总价的对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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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区分清单总价还是施工图总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和8.2.1条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所以在清单总价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增加了怎么办,是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

题目中土方的实际工程量的占比减少了而石方工程量的占比增加了,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变更。所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变更的规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增加了怎么办,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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