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取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海口国家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社会事业局、桂林洋开发区人社科:
因海口市行政执法改革,海口市原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整建制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用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人社发〔2019〕276号)责任主体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做好取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海口市取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电话:68724230)
海口市取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为深入贯彻《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精神,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用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65号)要求,切实落实取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的监管主体责任,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加快制定和完善监管制度首码项目,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做到放管结合、有序衔接,特制定本监管措施。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二)法律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三、监管对象
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及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省(区、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四、监管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除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规定)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五、监管方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六、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现场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情况,检查用工单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将最终检查处理结果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按规定公开公示。

七、监管措施
(一)守住监管底线。坚持依法推进,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高效便民,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不当监管。坚持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合惩戒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要做好取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的宣传引导工作,在部门网站主动公开《决定》及本通知文件,提高政策知晓度,公开咨询电话进行政策解答。同时,积极引导有劳务派遣业务需求的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禁止继续审批和变相审批。对于取消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不得继续审批,不得委托下级单位或者相关机构进行审批,不得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防止明减暗增、边减边增。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效能的最大化。及时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掌握辖区劳务派遣单位底数,并进一步掌握用工单位底数,同时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监管;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络机制,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经营范围涉及劳务派遣业务的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人社部门、告知劳务派遣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主动向人社部门依法报备的“双告知”工作要求,人社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建立完善监管制度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管计划,加强监督指导,防止监管缺位。严格监管程序,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上述监管内容规定的责任义务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海南)”进行公示。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预警惩戒机制,对诚信度高的管理相对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相对人,要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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