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企业在产品上使用已废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触犯了《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处理方式按照《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产品执行标准什么意思,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主要是因为,企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黙认是有效的标准,如果公开的是失效的标准,可视为未有效完成公开。
特殊情况应对:
1.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两个标准均视为有效标准首码项目,企业可以选择自我声明公开任意一个。在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只能选择公开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2.如果产品执行的是被代替的国家标准(未被明确废止的),则不适用。
3.如果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是被代替的国家标准(未被明确废止的),则不适用。
4.如果产品执行标准中引用了被废止的国家标准,则具体仍需分情况考虑,结合所引用条款的具体技术指标来判断:如果技术指标低于新强制性国标的要求,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需要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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