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公司在公司运营中,在取得车辆管理费(挂靠)或承包费(公车公营)的同时,要承担出租汽车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出租汽车公司必需承担的。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车辆行车证未变更为公司名称的,出租汽车公司是“在管理费收取范围内承担连带则责任”。挂靠车辆行车证变更为公司名称的,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公车公营的公司无疑是无限连带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网赚项目,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这条可以理解为:网约车平台要对网约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汽车是可以网约的。那么,综合网约车和出租汽车的管理办法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理解为对于有网约功能的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是不是应该与出租汽车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按乘客来源区分责任承担方吗?
从法理来说,谁受益,谁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出租汽车的网约功能是网约车平台免费提供的,那么约车平台是否还要承担出租汽车交通事故连带赔偿责任呢?
笔者以为连带赔偿责任,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收益不能仅以现金收入为唯一的考量标准。网约车平台的收益需要综合考虑。哪怕没有眼前收益,也必然有预期收益。即使出租汽车不是约车平台收益的来源,也是约车平台取得收益的基础。
结论就是:约车平台既然为出租汽车提供约车服务,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是与出租汽车公司共同分担,还要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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