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通知_解读收费环节转供电政策的通知_转供电是什么意思

解读收费环节转供电政策的通知_转供电是什么意思_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通知

一、什么是转供电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二、什么是转供电主体?

答: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三、什么是转供电终端用户?

答:转供电终端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指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主体”。

四、为什么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行为?

答: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转供电是什么意思,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营销引流,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目前,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和政策截留问题,导致我省出台的降电价的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不能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很多商户获得感不强,甚至没有获得感。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力度,目的是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电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转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进一步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切实降低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能成本。

五、转供电主体跟终端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模式有哪几种呢?

答:根据政策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电表类型执行对应的电价政策(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一)峰谷分时电表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对应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其它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它终端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平均电价是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算费,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六、转供电主体能不能多收电费来赚钱?

答: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

七、转供电主体要怎么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降费政策?

答:2018年以来转供电是什么意思,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共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价金额每千瓦时13.26分。2020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自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我省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尚未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限于12月31日前将上述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转供电主体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转供电电价降费政策的基本要求:

(1)“相应降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降价额度收取电费,涉及到的降价金额要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多收要退”——全面自查清理,违规多收的电费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退还给终端用户。

(3)“配合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主动反映情况。

八、如果转供电主体不执行转供电加价规范清理政策,会怎么处置?

答;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加价,多收电费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并按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九、我省销售电价执行的是什么标准?

答:我省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下表所列电价标准

十、怎样推动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用电“一户一表”改造?

住建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建设、改造电力配套设施,加强源头把控,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对场所产权清晰到终端户、经营区域固定等具备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住宅小区底商等场所用户供电设施应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转改直工作力度,推进现有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实行“一户一表”,确保转供电主体数量逐步下降。同时,鼓励和支持电网企业集中抄表后向转供电主体提供总分表电量抄表数据。

十一、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转供电终端用户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及时反映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件,对属实的将依法依规对转供电主体进行处罚。

河津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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