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检察机关依法对周宇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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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委第二巡视组原组长周宇(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四川省委第二巡视组原组长周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周宇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背弃初心使命,抹黑巡视干部形象,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亲清不分,贪图享乐,与老板勾肩搭背,多次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私欲膨胀、恣意妄为,频繁收受下级和商人所送钱款,想方设法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侵害群众利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为官不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和企业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周宇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宇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周宇简历

周宇,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四川资阳人,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四川省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党校研究生学历。

1980.09-1984.07,四川师范学院(现四川师范大学)数学专业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

1984.07-1985.07,宜宾市(县级市)方水井乡政府团干、副乡长

1985.07-1987.12,宜宾市(县级市)旧州区公所副区长

1987.12-1991.12,共青团宜宾市(县级市)委副书记、书记

1991.12-1997.01,共青团宜宾地委副书记(其间:1994.10-1996.12,下派任宜宾地区汽车运输公司党委副书记)

1997.01-1997.06创业项目,共青团宜宾地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97.06-1998.11,共青团宜宾市委书记

1998.11-2000.11,宜宾市江安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保留正县级)(1997.09-2000.06,四川省委党校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0.11-2000.12,宜宾市江安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

2000.12-2002.11,宜宾市江安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2002.11-2005.03,宜宾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5.03-2009.10,宜宾市南溪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10-2010.01,宜宾市政府副市长,南溪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0.01-2011.09,宜宾市政府副市长

2011.09-2011.10,宜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11.10-2011.12,宜宾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1.12-2015.07,宜宾市委常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其间:2014.09-2014.12,参加四川省优秀年轻干部和人才递进培养计划第三期现代农业班学习)

2015.07-2015.08,资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5.08-,资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段颖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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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宾市政府官网,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段颖(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段颖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段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省投资促进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段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段颖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官德不修,底线失守,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长期收受礼品礼金,接受旅游活动安排,与他人搞权色交易;私德不正,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与多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转接党组织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段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直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段颖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段颖简历

段颖,女,彝族,1982年10月出生,贵州兴仁人,在职硕士研究生,2004年9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4年9月至2008年6月,在昆明市西山区林业局工作;

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任昆明市嵩明县委书记助理(2009年8月起兼任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任昆明市嵩明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历任红河州泸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任红河州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兼任红河州政府口岸办主任);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7年12月至2021年1月,任共青团云南省委党组成员、副书记(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挂任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2021年1月至今,任省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

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董永胜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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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永胜(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永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董永胜利用担任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务局副局长,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经理兼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原中国盐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兼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原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并购、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永胜简历

董永胜,男,汉族,1963年出生于宁夏青铜峡市,中共党员,EMBA,财会专业毕业。

2000年04月~2003年09月,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副局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

2001年03月~2003年09月,历任宁夏商业(集团)公司(现为中盐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2003年09月~2005年04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总经济师;

2005年04月~2011年08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其间2009年2月~2011年1月,兼任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1年08月~2014年10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2014年10月~2017年04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7年04月,任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副书记,中国盐业总公司董事;

2018年03月宜宾市政府官网,任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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