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审查_投资协议书简单版_绿卡知识大全知识清单

编辑|木木

在开展PE/VC投融资过程中会涉及

Term Sheet、融资协议以及

用于保护投资人特殊权力的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法天使整理了这些协议的风险审查清单和相关知识点

并汇编成系列文章

本文为Term Sheet和融资协议的审查清单及知识点

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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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合同库()或Word插件“律师助手”中输入相应编号搜文中所列典型合同:

投资协议书简单版_绿卡知识大全知识清单_工程量清单审查

一、PE/VC条款清单(Term Sheet)之审查清单

中国合同分类法索引:有限公司设计、股权转让、增资>>股权融资(增资)>>PE/VC融资(内资公司)>>意向书、条款清单(termsheet)

类别说明:

以PE/VC对外股权投资为典型,但也包括较简单的协议文本,可适用于天使轮或早期融资。

典型文本推荐:

投资意向书/条款清单/框架协议(早期投资/有法律约束力/非表格/简单版)【编号:00384】

A轮融资意向书/条款清单/框架协议(A轮融资/有过桥贷款/无法律约束力/表格式/详细版)【编号:11157】

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条款清单(通用版/无法律约束力/表格式)【编号:12322】

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条款清单(详细通用版/有法律约束力/表格式)【编号:14707】

审查清单

标题

融资意向书、条款清单

立场

投资人

项目

内容或选项

要点

投资人的特殊权利

描述

1、意向书、条款清单中一般会就投资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如估值调整、回购等)进行简要约定,上述特殊权利未来将在正式签署的补充(股东)协议中详细约定;

2、上述特殊权利的常见内容和条款参见“典型文本推荐”部分的文本;

3、上述特殊权利的要点参见“补充(股东)协议”部分的相关知识点。

要点

是否约定了投资人包括其签约主体及其关联方

描述

在签署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的阶段,最终的投资人可能尚未确定,签约主体一般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者最终投资人的关联方。因此,为避免未来发生争议,建议约定投资人包括签约主主体及其关联方。

要点

是否约定了被投企业包括约定的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

描述

在签署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的阶段,最终的被投企业可能尚未确定,有可能是条款中约定的目标企业,也可能是其关联企业(例如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企业等)。因此,为避免未来发生争议,建议约定被投企业包括约定的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

要点

是否约定了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的法律约束力

描述

1、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根据约定,可能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可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作为一种心理、道义上的约束;

2、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类型较为常见;

3、建议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酌情约定。

要点

是否包含排他性条款

描述

1、排他性条款是要求在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签署后一定期限内,目标企业及股东不得进行或谋求与第三方的融资合作,这是对投资人一方利益的一种保护;

2、建议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如双方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等,酌情约定。

要点

是否约定了“费用承担”、“保密”、“排他性”等条款具备法律约束力

描述

1、无论实际投资与否,合作过程中有若干事宜是双方需要达成一致并遵守的,例如“保密”、“费用承担”、“排他性”等;

2、因此,如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无法律约束力,应当约定上述条款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免未来出现争议。

要点

如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约定投资人投资的前提条件

描述

1、如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在此阶段尽职调查尚未进行,目标公司法律状况尚不不清晰,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应当约定投资人的投资前提条件;

2、前提条件一般与尽职调查结果、投资人内部决策机构(如投委会)批准与否、正式投资协议是否签署相关。

要点

如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约定效力的终止条件

描述

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由于在此阶段尽职调查尚未进行,目标公司法律状况尚不不清晰,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人单方通知即可终止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的效力(“费用”、“保密”等条款除外)

相关条款

本投资意向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除非各方另行制定书面协议,投资意向书在最终签署有关最终交易协议之日或以下相关投资期限到期之日起终止。

各方同意,投资人在下列情形下有权自行决定在本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以向公司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其在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保密义务除外),并且投资人不承担在本框架协议项下或者与本框架协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保密义务除外):

1. 尽职调查结果未能符合投资人的预期;

2. 投资人的投资委员会未能批准本次股权投资。

二、PE/VC融资协议审查清单及知识点

中国合同分类法索引:有限公司设计、股权转让、增资>>股权融资(增资)>>PE/VC融资(内资公司)>>融资协议

类别说明:

以PE/VC对外股权投资为典型,但也包括较简单的协议文本,可适用于天使轮或早期融资。

典型文本推荐:

增资协议(早期投资/简单版/包含投资人特殊权利)【编号:00375】

增资协议(A轮融资/详细版/多个投资人)【编号:11158】

增资协议(较后轮融资/通用版/附件齐全/拆分股东协议【编号:14719】

审查清单

标题

投资协议

立场

投资人

项目

内容或选项

要点

分期增资的,是否明确约定了每期投资款交割时间和交割条件。

描述

对于分期增资的情形,应当明确约定每一期增资款交割的时间和先决条件,并注意整个增资过程的各环节之间是否存在遗漏或相互矛盾之处。

要点

是否约定了投资价款的用途

描述

为保证专款专用,应当约定投资价款的用途,或反向约定不能用于某种途径(例如偿还贷款等)。

要点

是否将本次投资必备的前置程序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描述

1、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在投资前都可能需要履行某些必备程序,例如双方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等;

2、投资人一般要求目标公司提交已履行上述程序的证明(如股东会决议),以及承诺先决条件已成就的文件(如交割承诺函)等。

要点

如存在协议签署时尚未解决且足以影响投资目的的事项,是否将解决上述事项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描述

1、某些事宜可能需要在投资款交割之前完成,或某些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可能需在在投资款交割解决,否则足以影响本次投资的目的。因此需要将上述事项的完成和上述风险的解决作为投资款交割的先决条件;

2、常见的例如:是否需要审批(例如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是否需取得某些资质证照、是否与核心员工签署某些合同或承诺(例如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保密协议)等。

要点

是否约定了先决条件成就的期限,以及明确的违约责任

描述

由于先决条件中包含的事项一般是对投资价款交割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因此建议约定先决条件的成就期限,以及逾期未成就的处理措施,例如承担违约金,或投资方有权单方解除投资协议等。

要点

如存在协议签署时尚未解决且对投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将上述事项作为交割后义务,以及是否约定了明确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描述

某些事宜可能需要在投资款交割之后一定期限内完成投资协议书简单版,否则可能对投资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将上述事项的完成作为交割后义务。对于其中可能对投资目的或投资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建议约定明确的完成期限和违约责任。

要点

是否约定了价款交割后,投资方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描述

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并不以完成工商登记为前提。但实践中为避免争议,建议明确约定投资人在投资价款交割后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享有一切股东权利。

要点

是否约定了目标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明确期限

描述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对投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未经公示,投资人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应当约定办理工商登记的明确期限。

要点

是否约定了目标公司、创始人等应当承诺已如实披露与本次投资相关的重要事宜,以及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描述

1、目标公司、创始人应当对与本次投资相关的重要情形,例如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合法经营、尽职调查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等进行承诺;

2、对于重要事项,建议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例如,对于足以影响本次投资目的的事项,可以约定如违反承诺则投资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对于其它可能造成投资人及目标公司损失的事项(例如未披露的大额负债等),可以约定创始人的赔偿责任等。

要点

是否约定了过渡期条款,以及明确的违约责任

描述

投资价款交割后,工商登记完成前,投资人虽然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但尚未公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障投资人利益投资协议书简单版,一般约定此期间内目标公司应当正常经营;除投资人书面同意外,不得进行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及业务等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其它严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要点

是否约定将投资协议中的特殊权利写入章程

描述

投资人设置的特殊权利,如果超越《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权利范围(如一票否决权、扩张的股东知情权等),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应当将特殊权利写入章程,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点

是否约定投资协议效力优先

描述

投资协议的某些条款如果不能或不适合写入章程,建议在投资协议、投资后修改的公司章程中约定投资协议的效力优于公司章程,避免未来其他股东以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为由,否认投资协议中条款的效力

知识点

■目标公司及股东未如实披露与投资相关的情况或有重大隐瞒,如足以导 致“投资人违背真实意愿投资”,投资人主张撤销协议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主旨:投资协议一般包含要求目标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已就与本次投资相关的重大事项(如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合法经营情况等)向投资人如实作出披露,不存在遗漏隐瞒的条款。如承诺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足以构成“违背投资人真实意愿投资“,投资人要求撤销协议的,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此处重点是需足以导致“投资人违背真实意愿投资”。例如下文参考案例中,投资协议约定了投资人的投资义务以股东如实披露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担保等与该次投资有关的信息为前提。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详情: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越秀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4)三民初字第61号]中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执行网及诉讼查询统计,证明原告广州越秀投资与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签订《增资协议书》前后,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涉及多笔民间借贷或担保等债务,但在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5日出具的编号为京都天华审字(2012)第1327号健盛公司二0一一年度审计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2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致同审字(2013)第110ZC1125号健盛公司二0一二年度审计报告中均未予披露。颜耀军在《增资协议书》中承诺,在原告登记为公司股东之前创业项目,除已经向原告披露的情形之外,被告健盛公司及原股东并未签署任何担保性文件,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债务和责任。故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在债务问题上,对原告广州越秀投资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健盛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增资协议书》时,故意隐瞒了健盛公司、颜耀军涉及多笔民间借贷或担保的债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以故意隐瞒债务的欺诈手段,使原告广州越秀投资在不明真相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与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并支付投资款15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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