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政府采购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拟定招标文件的时候,时常会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能不能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一个项目预算金额为500万元,能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100万元左右的合同业绩材料?
一个全运会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希望有相应类似经验的供应商参与兼职赚钱,能不能设置相关业绩要求?
一个项目专业程度高,能不能要求提供从事此类项目的经验?
案例:
某全运会场馆服务项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300万元。采购人xx体育局在招标文件中对于供应商提出要求,需要具有相应项目经验,同时提供100万元类似服务项目的合同业绩。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制作,上述要求存在歧视性。其要求提供100万元的服务经验招标文件制作,事实将一些优秀的小微企业拒之门外。
分析:
一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文件的制作主体,其具体需求通过招标文件予以体现,并通过细化可量化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筛选。
二是设置合同业绩,对合同金额进行要求是一种简单粗暴筛选供应商的做法,这种做法虽然可以简单的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是也会使得一些规模小,质量好的供应商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问题的症结在于设置合同业绩金额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并不是唯一的评价衡量供应商能力的做法。政府采购采取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更多的是将服务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后,以多种维度去衡量供应商的能力大小。
上述案例中,采购人虽然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算金额300万元相当的合同业绩,但是100万元的合同业绩也是对企业规模的一种变相要求。要100万元的合同业绩与200万元的合同业绩,300万元的合同业绩并无本质差别。对于刚刚成立的,尚未扩大再生产的中小微企业都是一种歧视。
这些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