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查询_社会统一代码代码查询_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怎么查

声明:以下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最近碰到一件让有强迫症的老陈纠结不已的事情,某个人为某行政单位提供了应税服务,个人来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按惯例代开未填行政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局代开发票岗统一掌握:开具给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只填名称地址,不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结果被退票了、被退票了、被退票了!!!某行政单位要求必须填行政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必须填、必须填!!!而且声称:我们已经研究过你们税务局的文件了,如果我们要求你们填你们就得填,不填不行、不填不行、不填不行!!!态度相当强硬啊!!!

以服务见长的税务机关面对此情此景真的措手不及,问到老陈如何应对,有没有文件依据啊?其实倒底给非企业单位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要不要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前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网赚项目,基层税务机关也纠结了很长时间。直到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我所在省国税局在2016年4月30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已经明确只有购买方为企业的才必须“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购买方为非企业的行政单位的,只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即可,其他项目可不填;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什么?绝对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开票和购买方取得发票啊!那么长一个号谁能说记住就记住啊!例如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出差住宿,需要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差的人不可能怀揣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吧,这个证肯定也是专人保管的,想问问号码都不一定很方便吧!那么只写名称和地址就行了,这个出差人员能知道吧!

为什么企业必须填?那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信息比对,防范虚开、虚抵,充分利用电子底账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的一个技术手段!

那么如果购买方要求填,倒底要不要填的问题,真的就象“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是个无解的命题!相关文件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填也可以不填,填与不填都具有合法性,那么老陈就从合理性的角度分析下倒底填不填?

首先看看增值税普通发票长啥样?

票面上很明确的写着 “纳税人识别号”,“三证合一”后,对企业而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非企业单位或者说行政单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那么行政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不是“纳税人识别号”。你说非要填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什么意义吗?

再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大家都知道上医院看病都需要实名制,大人看病当然需要拿身份证办理“就诊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怎么查,如果是新生儿挂号看病是不是只需要写明出生日期就行啊!这就是实事求是,方便大家的作法。但如果带孩子看病的大人非要较真,不行啊!我先去给孩子上户口,有了“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我再来看病!你说是不是有点太不切实际!

因此,老陈得出的结论就是如果你是行政单位,你取得的发票上没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这个发票绝对是没有问题的,请不要为难开票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代开人员,如果非要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纯粹属于画蛇填足,多此一举!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怎么查,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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