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支付令申请的条件,中港两地经贸合作增多,两地优势互补,越来越多人将资产配置到香港。在内地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债权人,前往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判决的案件也日益增多。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是继协议管辖案件民商事判决、婚姻家事案件民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有关安排后,两地在判决互认领域签署的第三份安排互联网项目,在适用范围等方面有很大的拓展,在协助力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新安排需要进行立法及颁布生效日期后才能正式执行。
笔者结合最近经办的一起内地商事判决在香港高等法院登记执行的案件经验,以现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以及《高等法院规则》第71A条为依据,跟大家谈谈内地判决如何在香港登记及执行。
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的条件
登记内地判决(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内地判决是有关民事或商业合同(雇佣和个人消费、家庭事宜等非商业目的合同除外。内地和香港已另行签订了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有待生效);
2、判决必须是饬令缴付一笔款项的金钱判决(关于税款或类似收费或罚款的判决除外);
3、有关合同必须在2008年8月1日或之后订立;
4、有关合同必须约定内地法院对争议拥有唯一或专属管辖权;
5、有关内地判决必须由《条例》附表1中所列出的指定法院作出;及
6、该内地判决必须是最终且不可推翻的,以及可以在内地执行。
如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相关判决生效日期(如判决明确了履行该判决的限期,则由该限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内地判决一经登记,就执行而言,已登记内地判决与如同由香港原讼法庭作出的判决拥有相同效力及效果,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
小课堂
约定内地法院对争议拥有唯一或专属管辖权即指合同上须有“唯一管辖”“排他性管辖”“专属管辖”或类似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无权处理该等争议”的表述的合同条款。实践中,当事人直接明确约定由内地法院排他性管辖的情形并不多见,这个条件相当可谓相当苛刻,但也并非绝对。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曾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HCMP2080/2015号判决,认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91号调解书所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约定争议解决“由《借款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两地判决安排》以及《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的规定,“书面协议管辖”必须是约定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但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未使用“唯一管辖”、“排他性管辖”、“专属管辖”或类似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无权处理该等争议”的表述,在此情况下,91号调解书仍得到香港法院认可,说明香港法院将“由《借款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确认为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唯一管辖。该判决为“可执行的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的判定标准提供了可遵循的先例。
笔者最近经办的案件中面对同样的困境,合同中并未约定“排他性管辖”的条款。随即,我们依据《高等法院规则》专家行为守则,以内地律师专家的身份撰写《法律意见书》阐述我们的法理与依据,提交香港高等法院参考。
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
1、誓章,即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高等法院规则》所要求的内容。
2、誓章附件,根据案件情况不同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原告、被告身份证明文件
(2)判决书副本
(3)生效证明
(4)开庭传票
可供执行的财产
内地的民商事强制执行程序为职权主义的程序,即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即由法院主导完成包括财产查找、财产处分等各项强制措施。与内地不同,香港法院不负责调查资产或资产处分,债权人需自行进行调查。财产线索一般是委托香港律师或者第三方机构调查,可调查被执行人在香港的财产信息通常包括:
1、不动产信息:如有被执行人房产的具体地址,可以通过土地注册处查询取得该房产现在的所有权人、之前交易的成交总额以及该房产有无设立按揭/抵押及该按揭/抵押的具体内容等重要信息。如果根本就不知道房产的任何信息,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以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特定信息进行相关查询。
2、公司或个人信息:如被执行人为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注册处查询可以取得该公司之董事及股权、公司章程、各董事之地址等信息。如被执行人为个人,也可通过其登记在其它公司的董事资料取得其地址。如被执行人为无限公司,比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也可通过商业登记查册取得其拥有人(owner)或合伙人之姓名地址等信息。如被执行人为上市公司支付令申请的条件,可向联交所查册取得包括财务及诉讼等有关信息。另外,还可以通过公司/联交所查询取得的地址,进行土地查册取得进一步的信息。
3、股份信息:被执行人如为上市公司之大股东,即持股5%或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被执行人为上市公司董事,持股小于5%,可以经香港联交所查询取得被执行人个人或公司持股信息。
4、车辆信息:车辆信息的查询比较特别,程序上是要先知道车牌号码,然后核对查询该车辆登记人之姓名及地址,因此如果只是知道被执行人姓名和身份信息,没有车牌号码就无法查询。
结语
我们建议在香港申请登记内地判决前,可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符合登记内地判决的条件
特别是“有关合同必须约定内地法院对争议拥有唯一或专属管辖权”和“该内地判决必须是最终且不可推翻的,以及可以在内地执行”这两项条件需要重点关注。
2、债务人在香港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登记判决前可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财产调查。
3、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提起反对登记的可能及理由
香港法院同时规定一个限期让被告人有机会提出登记作废申请,该期限一般是送达登记通知后的28天内。《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18条列出被告人可以提出反对的理由,理由多数是有关程序方面的挑战,香港法院一般不干预内地判决的理据。
如前所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将较现行规则有更大的突破,能有效地推动两地判决的互认和执行。我们将会在新《安排》生效后,向大家进行相关的实务分享。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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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精神根源于日耳曼民族的尚武传统和忠诚习俗,又受到基督教宣誓及献身理念的培养,再经过宫廷文化的渲染,最终在中世纪形成。骑士精神具体体现为谦卑(Humility)、荣誉(Honor)、牺牲(Sacrifice)、英勇(Valor)、怜悯(Compassion)、诚实(Honest)、公正(Justice)、灵魂(Spirituality)八大美德。在西方,白骑士常常用来比喻在危难时刻人们盼望出现的神奇救世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