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祁萌
摘要:秦及汉初官文书中以“族某氏”表述吏民的氏,说明不晚于战国晚期秦庶民已经较普遍拥有氏。西汉中期以后,《史记》、西北汉简则广泛使用“姓某氏”,甚至成为官文书的固定格式。私名前的称呼在汉初之前应被视为氏但姓氏怎么读,而非姓或后人惯称的姓氏。姓在汉代官文书中的使用可能是放弃秦制改从周道并修订律令导致的统一变化。
今天所言个人名前的称呼为“姓氏”,至少可以追溯到西汉。《史记·秦始皇本纪》说:
秦始皇帝者,秦庄襄王子也。庄襄王为秦质子于赵,见吕不韦姬,悦而取之,生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于邯郸。及生,名为政,姓赵氏。
本段记载为学界所熟知。太史公文笔凝练简洁,却留下了一个“陷阱”:众所周知,秦君为嬴姓,而非“赵”姓,严格地讲“赵”乃其氏。司马迁却云“姓赵氏”,姓、氏似已无别,俨然类似后人所惯称的“姓氏”。“姓某氏”之说,《史记》中俯拾皆是,称述的人物,近至秦汉,远及三代,以至姬等古姓亦被混同于氏,出现“姓姬氏”之类怪诞的说法。
《史记》此说,宋代以后便遭质疑。郑樵、顾炎武均批评司马迁混淆了姓、氏之称,郑樵评论姓、氏在三代有所区别,司马迁却“昧于此”;顾炎武则更为明确地指出:“姓、氏之称,自太史公始混而为一。《本纪》于秦始皇则曰‘姓赵氏',于汉高祖则曰‘姓刘氏’。”近代以来,不少学者依然受司马迁影响,对“姓氏合一”有不少新解,往往认为西周尚明确区分姓和氏,春秋或战国以后已经走向混同,姓、氏之称可彼此互通,亦可混用。
不过,近年来出土的简牍中包含不少秦及汉初的官文书,并无“姓某氏”的说法,却能见到”族某氏”的记录方式,挑战此说。“姓某氏”的出现当在西汉中期前后,并取代了“族某氏”,渐成为称人时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这段久被遗忘的幽隐有必要加以揭示。
湖南龙山县里耶镇出土的里耶秦简,是揭开这一幽隐的有力实例。它们主要属于洞庭郡迁陵县的文书及各类簿籍档案,以秦始皇时期为主。这批简牍提供了观察秦代县乡行政实态的重要资料,其中各类文书、簿籍称呼吏民基本以私名为主。不过,在一份小吏的人事档案中,却留下了其详细的履历,记录了其族、氏。
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库佐冗佐。AI
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All
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AIll
年廿七岁。B/
族王氏。BII
为县买工用,端月行。CI
库六人。
这份档案分三栏写在一枚长牍上,第二栏记录了年龄和族氏,全牍还记录爵、县里等基本身份和任职经历。关于此牍,学界多关注官吏迁转,对于”族王氏”多理解为姓王。如上引,原文作“族王氏”,而非西汉中期以降常见的“姓王氏”。笼统地把“族某氏”理解为对姓的记录,遮蔽了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
官文书中注”族某氏”不仅见于秦代,亦见于汉初奏谳文书。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状、丞意敢(谳)之。刻(劾)曰:临(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冠缴(缟)冠,详(佯)病卧车中,袭大夫虞传,以阑出关。今阑曰:南,齐国,族田氏,徙处长安,阑送行,取(娶)为妻,与偕归临(淄),未出关,得,它如劾。(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三简17—19)
《奏谳书》乃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文书,经廷尉或皇帝判决后颁行各地,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这份《奏谳书》在高祖十年七月上报,大意为临淄狱史“阑”负责把女子“南”押送到长安,中途结为夫妻,企图盗窃传信逃亡未遂。案件主要聚焦阑的处理,对南的指称亦值得注意。与里耶秦简类似,对女性同样称“族田氏”,以族、氏称之,此处的“齐国”乃高祖六年封长子刘肥而立,“南”或属战国时期齐国贵族后代。高祖九年“徙贵族楚昭、屈、景、怀、齐田氏关中”,此案或与此有关。本案的核心是如何处理阑,是否按照”从诸侯来诱”处置。记录“南”的身份,不过是证明阑犯罪的事实,无关“南”是否战国时齐国贵族,注明其族与氏当是此类文书的一般性要求。可知,最晚到高祖十年,文书中依然沿用秦朝旧制,以”族某氏”而非”姓某氏”来标识人。
此外,秦国的资料中还有“某氏”私印和陶器上“某氏”的刻划文字。氏的著录在秦人刻印行为中非常普遍,学者从秦私印中统计出上百个氏,其中明确称氏的如珍秦斋所藏“郝氏印”,其印面即录“郝氏”二字。关中地区亦出土了若干统一前后的秦庶民墓葬,多墓均出包含刻划文字的陶器,内容多为“某氏”或”某氏若干斗”,用以表示器物的所有者,如西安南郊潘家庄秦墓93号墓即有刻划铭文为“杜氏十斗”的陶器,西安南郊茅坡村秦墓124号墓亦见“冯氏十斗”陶文。上述不晚于战国晚期的秦庶民已普遍拥有并使用氏,却常被今人误解为”姓”,据里耶秦简,这些都应称为“族某氏”。
族与氏的密切关系见《左传》。《隐公八年》”无骇卒”条记录了无骇去世后,鲁隐公赐其谥号和“族”的情况:
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士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为展氏。
“因生以赐姓”众说纷纭,可不论。整段主要围绕族的赐予展开,羽父所请、鲁隐公所问、众仲所答都与族关系密切,而最终的结果则是氏的命赐。对于这一点,郑玄说:“以此言之,天子赐姓命氏,诸侯命族。族者,氏之别名也。”也就是认为族是氏的别名。李学勤亦论及《左传》本条,同样认为“族就是氏”。就此而言,族与氏应有比较明确的对应关系。《左传》中还有不少类似的说法,如《僖公七年》:
郑伯使大子华听命于会,言于齐侯曰:“泄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若君去之以为成。我以郑为内臣,君亦无所不利焉。”
本段文字同样言及族氏,所谓“泄氏、孔氏、子人氏三族”亦将族与氏联系起来。类似的情况比较常见,以”氏”称”族”应是《左传》指称某族的通例,甚至是春秋以来惯用的说法。上述秦及汉初官文书所言“族某氏”中的族也应与此类似,并不带有姓的意义,所记录的应该是氏。
不过,西汉中期以降情况却发生了变化。不止司马迁说“姓某氏”,昭宣以后的官文书中“姓某氏”亦颇常见。西北简中姓的记录已经比较普遍,“姓某氏”甚至作为某些文书的固定内容。如下简:
状:公乘,氏池先定里,年卅六岁,姓乐氏,故北库啬夫。五凤元年八月甲辰以功次迁为肩水士吏但姓氏怎么读,以主塞吏卒为职/戍卒赵国柏人希里马安汉等五百六十四人成诣张掖,署肩水部,至□□到酒泉沙头隧,阅具簿□A
廼五月丙辰,成卒赵国柏人希里马安汉戍诣张掖,署肩水部,行到沙头隧,阅具簿□亡满三/甘露二年六月己未朔庚申肩水士吏弘别迎三年戍卒……候以律令从事口□口B肩水金关汉简73EJT28:63
这是关于小吏失职劾状的一个部分,时间为宣帝甘露二年(前52年),下残,收发方不详。文书两面书写,各两行。肩水士吏“弘”负责将柏人县戍卒送往肩水部,但戍卒在途中逃亡。起首即详细说明了弘的身份,不仅记录了其爵、县里、年龄,还包括曾任职务和迁转履历,并以“姓乐氏”说明其姓。类似的爰书在西北简中数量可观,虽然不少是断简,但残留文字多留下了“姓某氏”、爵里、年龄、履历等内容,此类记述方式当为西北边塞地区处理官吏职务犯罪的通行做法。该简对小吏身份的记录与里耶简8—1555颇为相似创业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大致相同,但”族某氏”已经演变为“姓某氏”。
姓的记录亦不限于此类文书,西北简涉及大量通关事务,传的使用非常频繁,无论官吏出差所用的公传,还是民众所用私传,传中多会要求注明用传者“名县爵里年姓”或“县里年姓”,并在过关时查验,已无族、氏等说法。这些“传”的持有者来自西汉诸多郡国,传的签发亦出自很多内地、边塞县级机构,可知这已是普遍做法。
文书写作往往有“式”可依,书式并非小吏任意为之,而多出自律令,有制度上的规定。西北简“姓某氏”作为此类文书的书写要求,亦应以律令为参照。
此外,《汉书》记录甘露三年(前51年),宣帝于麒麟阁绘功臣像,并题写官职人名,其中对霍光称“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姓霍氏”,以”姓霍氏”讳霍光私名,以示有别。就此而言,“姓某氏”不仅见于郡国、部塞的各类文书,朝廷亦会使用。
综上,“姓某氏”在西汉中期以降普遍使用,秦代及汉初的官府文书中,则使用“族某氏”,存在前者取代后者的变化。汉初以前,人们私名前的称谓恐怕亦应被理解为氏或族,而非汉代人所讲的姓。郑樵、顾炎武批评司马迁混淆了姓、氏,责任未必在于史家著述,与官文书以及背后的制度性规定分不开。不过,姓在汉代人的观念中确实走向模糊,亦对后世有所影响,衍生出后人对先秦“姓氏合一”的误解。
氏在贵族时代意义重要,长期为贵族垄断,而里耶简中的“王援”是爵位为上造的秦县小吏,恐非贵胃之后。与此类似,里耶古城遗址北侧壕沟中出土的一批木牍,一般认为是秦的户籍简牍,这批户籍简基本都在户人的称谓中同时记录了氏和私名。这些人居住于偏远小县,当属普通庶民。结合上引秦印、陶文,氏在秦庶民中已经比较普及,以至在户籍中普遍著录,直到高祖十年,尚以“族某氏”作为官文书中的基本表述方式。
然而,不晚于武帝时期“姓某氏”已见行用,昭宣之后甚至成为文书的固定格式。虞万里分析了先秦姓、氏的起源与意义,指出姓是西周初年出于特定政治目的而强调的符号。姓在汉代官文书中的使用,亦可能有某种遵从周道的意味。关于西汉对于秦制的变更,《史记·贾谊列传》云:
贾生以为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天下和洽,而固当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乃悉草具其事仪法,色尚黄,数用五,为官名,悉更秦之法。
文帝时贾谊已呼吁在正朔、服色等方面变更秦制,亦包括法度。汉初承袭不少秦制,张家山汉简仍多见肉刑,武帝前期的走马楼西汉简关乎文景时期的法制改革,其中附加肉刑则已被耻辱刑替代。刑罚的变动牵涉变更秦制,此后武帝太初改制,亦是变更秦制的重要一步。从称族、氏到称姓,可能同样是武帝后逐渐放弃秦制,重拾周道的局部措施,还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