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资人,我们知道从投入资金以及各种资源,到形成固定资产,使得企业具有了生产经营的基本设施条件。
作为财务人,我们知道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逐渐损耗,其价值会转移到生产的各种产品中去,所以我们需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计提折旧也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
不论是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济分册、还是在实务中进行会计处理,从财务角度而言,折旧会作为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其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说所得税)。
因而不论是从会计角度,还是税务角度,固定资产折旧不可谓不是大事。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很多财务的朋友对这块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与申报,也是烂熟如胸,大多数朋友一定还有很深的心得体会折旧率是什么意思,这里花亭君也稍微做了些梳理归纳,不尽之处后续再不断学习完善。为便于控制字数折旧率是什么意思,以下只捞干的简要说说,非有必要不展开。
一 折旧三要素及在会计和税法中的一般规定
1.折旧年限(使用寿命)
折旧年限在会计和税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按照会计准则(企业,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均为此范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寿命,也就是折旧年限,指出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可见,在会计上,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有自主权,可自行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
按照税法(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均以此范围)规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有明确的规定,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可见,在税法上,企业对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尽管有自主权,但是不能低于以上规定的各类资产相应的最低年限。
在实务中,为了避免两者带来的暂时性差异而造成的多口径带来的困扰,我们往往会参照税法的要求,来确定折旧的会计处理年限。
2.折旧方法
从会计处理看,折旧方法似乎可以自由选择,会计准则也赋予了企业固定资产方法的选择权,明确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而税法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并在实施条例的第九十八条对这条做了明确补充: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可见,税法中对于使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标准。
3.预计残值
在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预计残值做了明确的定义:
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也就是终了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后处置净收入。在准则中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可见,这里也给了企业充分的裁量权。
在税法体系里,关于预计残值,在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可见关于预计残值,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状况自行确定预计净残值率。一般地,企业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确定在3%至5%之间(原来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内资为5%,外资为10%)。
二 折旧三要求的调整变化规定
1.会计准则规定
在会计准则中,明确指出: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那第十九条的规定又是什么呢,是明确要求: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可见,这里为折旧年限、方法、净残值的调整留下了一道窗口。这里往往也是会计人在多变的外部环境下如何与时俱进为公司适应这种变化提供了一条路径。
2.税法中的规定
在税法中,明确了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的调整没有明文规定。花亭君认为,只要符合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应该是可以沟通和处理的,具体可能要看各单位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情况。
三 折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应用以及意义
为什么要聊这个话题?其实这个对投资测算以及生产经营运营过程中实际的利润、税收、现金流都会有直接的影响。
我们知道,运营前期多提折旧会增加经营费用,也就是使得企业后期的经营成本前移,前期利润后移,所以互联网项目,会对前期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成本前移能带来延期纳税的好处,可以减少前期企业的现金流出,也就是通过折旧前移,会带来: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多。
所以,往往我们都偏向相对较低的折旧年限(使用寿命),折旧方法上最好选择加速折旧方法,预计残值当然是0最好。
这里也要把握一个度,前期多提折旧不能造成亏损,否则是没有意义的,还会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对上市公司和面临亏损公司考核的国有企业。另一个度就是做筹划时候,要考虑税法规定的适应性,尤其是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要牢牢把握以上的要求,同时对于预计残值不得调整的红线,等等,这些都要把握好。
注:“2023说投资”系列小文为作者工作成果及心得的整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和转录,欢迎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