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缓解企业经营压力
前不久,省发改委出台了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对工商业、转供电等电价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工商业电价政策
(一)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93号)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二、转供电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二)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大家一定关心,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行为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存在转供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称之为转供电主体。
敲黑板:只要你的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那就是转供电。
近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转供电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以有力举措确保转供电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压力中创网,为企业复工复产助力。
告诫转供电主体价格政策,召开转供电价格政策提醒会、发放《转供电价格政策明白纸》、《给全市转供电单位的提醒信》,让转供电单位和商户心里都有一份转供电价格政策“明白账”。
行动中,即墨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已对全区47家转供电主体单位进行检查清理规范,其中6家目前不存在转供电行为,6家存在转供电加价行为,对涉嫌存在转供电违价问题的单位已责令其降价退费(退费金额正在清算中),1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2家拟立案处罚。对转供电违规投诉举报,做到快接、快查、快处、快结,目前共处置投诉咨询电话100余起。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也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全区转供电主体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自2019年11月1日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转供电,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规范转供电单位收费行为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2、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监督。
3、“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4、对于具备直接接入国网供电网络条件的,各相关单位应支持并配合转供电改直供电。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和文件,对不符合电价政策的价格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
各企业、群众
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