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中,住院伙食补助的明确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很明显以受害人住院为前提,为因住院治疗必然产生的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费用。只要受害人有着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即可主张该费用。《解释》第23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现实中,各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是不一致的。多在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例如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4号”文件的规定,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在时间计算上,为住院期间的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在主张赔偿时创业项目,可通过病历本、入院、出院记录给以证明。

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是车祸赔偿的赔偿项目之一,且数额并不是很大,在交通事故的赔偿过程中,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更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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