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来问问娜老师吧!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首码项目,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事故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28 号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向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与审批表、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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