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护义务的设置方面采取的是单一雇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只能与派遣单位形成完整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则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有的观点认为系准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更不能简单等同于民法上一般劳务关系,而是一种劳动法上的与劳动关系相似的法律关系。有的观点认为系特殊劳动关系项目加盟,在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是派遣劳工的共同雇主,除了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之外,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还有观点认为,在劳务派遣中用工性质,劳动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而无劳动用工性质,是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无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关系,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一般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这并不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必须履行使用中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

另外,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派遣单位未获得许可而进入劳务派遣行业的情形,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将由指挥监督关系转换为拟制劳动合同关系,目的是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关系无效、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的情形下的一种补救,法定程序上可以弥补市场之缺漏,对于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亦有利而无害。

上述情形对于我国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负责外包的单位因未获得许可而不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格,承担责任的能力亦弱,此时认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可以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工单位合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