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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党政机关公文中标点符号使用方法,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公文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版)》(以下简称《公文格式标准》)中,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但是在我们基层党政机关对标点符号的使用,特别是对《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以下简称《标点符号标准》)有关规定掌握不好,存在很多不统一、不规范、不正确的问题,不仅影响公文的权威性和质量水平,也容易造成歧义和误解。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归纳总结了公文中常见标点符号的几种使用方法,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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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中标点符号怎样把握
在实际的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必须使用除书名号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特殊情况,如顿号、引号、括号等。笔者认为公文标题中如何使用标点符号,应把握四种情况:
(一)标题中出现缩略语或具有特定含义用语时,必须用引号。常见的“十三五”“三严三实”“三项机制”等特殊含义、专有名词的特定用语,如果固执的使用规范全称,会导致标题显得繁琐复杂,因而适宜采用规范的略缩语,并加以引号标识。
(二)标题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必须用括号。常见“试行”“草案”“2016-2020”等限定时间范围、工作进展、工作规程成熟度以及特指事项解释说明的,就需要使用括号加以备注或强调。
(三)标题中出现并列词组、短语时,中间必须用顿号。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表明并列关系的应当用顿号以示区别。
(四)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需要加书名号外,如果出现书名、篇名、报刊名称,以及电影、电视、音乐、雕塑等各类用文字、声音、图像表现的作品名称时应该使用书名号加以标识。
二、主送机关之间标点符号如何确定
公文主送(抄送)机关往往涉及多个机关或单位,各个主送(抄送)机关之间是使用逗号还是顿号,主要取决于主送(抄送)机关是否为同一个层级、同一个系统,是否有隶属关系。对于是同级别、同系统的主送(抄送)机关,且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简单的并列名词关系,就用顿号表示停顿和并列关系。特殊的情形,即主送(抄送)机关之间属于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系统的,用逗号表示不同层次、类别、范围之间的停顿和并列关系。
例如:
市级党委发文主送一般表述为“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其中,各县区委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之间属于不同类别,因此两者之间使用逗号隔开。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处于同一级别,因此用顿号表示停顿。
三、正文中标点符号有何讲究
在公文写作当中,正文部分直接关系到机关的工作效率,关系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创业项目,关系到公文本身的质量和效用,标点符号的作用不容忽视。
(一)结构层次序号中标点符号。在体量较大的公文中,经常把复杂的内容分成几部分来表述,这样在正文中就会形成诸多层次段落。《公文格式标准》规定,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等序次语标注。笔者认为,在特殊文书(讲话类)当中,用“第”字、“其”字及“首先”类序次语时用逗号表示停顿;天干地支类(甲乙丙‥‥‥)做序次语时用顿号表示停顿;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罗马数字做序次语时用下脚点(“.”)表示停顿;对于加括号的序次语,无论是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数字后都不用任何点号。
(二)层次结构语句中标点符号。通常情况下,层次结构性语句(每个层次段落第一句简短概括的语句,俗称“段落小标题”)后面标点符号,如用序次语“一、”“二、”‥‥‥表示的第一层次(一级标题)的结构语句末不标句号,需要从层次段落中分离出来单独列示的(未分离出来单独列示的就标句号);用序次语“(一)”“(二)”‥‥‥、“1.”“2.”‥‥‥等层次结构语句(二、三级标题),在层次段落中有统领和提示作用,起着联系上下的关系点符号在中间,一般无需从层次段落中分离出来单列一行或一段,其句末标句号(确需分行或分段的句末不标点号)。
(三)公文中标点符号使用的常见错误
1表现形式错误
(1)破折号的表现形式不正确。破折号应用占两个汉字的无间断粗横线“━━”表示,实际中却常常用连续的二个一字线“——”表示。
(2)省略号的表现形式不正确。省略号应当是纵向居中排列的六连点“‥‥‥”,实际工作中却常用靠下排列的三连点“…”或六连点“……”表示。
(3)间隔符的表现形式不正确。间隔符“• ”位置应在中间,实践中常错误地使用圆点代替“.”。
(4)特殊符号表现形式错误。常见单书名号“〈〉”被英文中“”代替、六角括号“〔〕”与方括号“[ ]”不分、冒号“:”与数学符号中比号“︰”混淆等。
2使用情形不当
(1)句号使用不当。主要表现是在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包括表格中内容)结尾错误的使用句号。图或表的短语式文字说明中间可用逗号,但结尾不用句号。即使说明文字语句较长或语段中出现逗号、句号等点符号在中间,结尾均不用句号。
(2)连接号使用不当。主要是没有区分短横线“-”、一字线“—”和波浪线“~”各自适用条件。常见标示图表编号(参见表1-8)、产品的名称和型号(CA-110照相机)、复合名词(3-戊酮)以及连接号码(0915-3288738)时应用短横线,标示相关项目、地域的起止(8—9月、安康—北京)时应当用一字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标示数值范围(25~30g)时一般用波浪线。
(3)省略号使用不当。主要是将省略号和“等”“等等”“什么的”等词语同时使用,如“含有铁质的食物有猪肝、大豆、油菜、菠菜‥‥‥等。”正确的用法是省略号“‥‥‥”和“等”“等等”“什么的”只能选其一。
(4)顿号使用不当。主要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间错误添加顿号。应该在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时使用顿号,单纯并列引号、并列书名号之间不需标注顿号。
(5)书名号使用不当。主要是随意超出适用范围,将不能视为作品的课程、课题、奖品奖状、商标、证照、组织机构、会议、活动等使用书名号标示。如“本中心将开设《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两门课程”“大赛中共获得《最佳印象》《自我审美》《道德风尚》等六个奖杯”“将召开《全国富硒食品产业发展研讨会》”等均属于书名号使用错误。
(6)分号使用不当。主要是在单句内并列词语间错误使用分号,也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句号后再使用分号的问题。
示例1:
报名者请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体检证明;近期免冠照片。(错误)
报名者请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体检证明、近期免冠照片。(正确)
(7)结束语缺少标点符号。公文结束语是正文的组成部分,承接上文,是全文的结束句,可以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应当使用标点符号。结合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文结束语一般应该标注句号,如“特此通知。”“特此请示,请批复。”
(8)特殊语句中符号位置错误。主要是在语段中引用内容后,引文末尾标号的位置不对。首先,引语是疑问句和感叹句的,问号“?”、叹号“!”应放在后引号里面。其次,引语是陈述句的分两种情况,一是引用内容属直接引用(原句、原话),或者将引语作为完整独立的语句来用,句末的标号应放在后引号里面。二是引用内容属间接引用(引用其“中心思想”“主要精神”),或者将引语作为语句组成部分的,句末标号应放在后引号外面。
总之,小标点本身也是大“文章”。标点符号的规范运用大有学问。在公文办理过程中需要深入钻研、用心把握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使用规范,及时总结、梳理工作中的情况,把好公文中每一个“标点关”,从而为公文质量增色添彩、为公文权威性打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