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6:公文格式各要素—签发人应如何标注
寇纪东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18个方面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如何具体运用联合发文文件头格式,笔者通过认真研读《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查询有关资料后认为:
一、签发人员标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报的公文没有标注签发人。“签发人”是上行文必备的格式要素,它体现的是单位领导人对上级单位领导负责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表明公文的具体负责者,督促有关领导人认真严肃履行职责义务,确保公文质量;同时让上级机关领导人了解下级机关谁对上报事项负责,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需要,有利于上下级的有效管理。
(二)上报公文的签发人标注的是该机关其他负责人。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应由本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以机关名义制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同志或授权的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三)多个机关联合上行文时只标注主办机关负责人,不标注其他联合机关负责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因此,上行的联合行文应由所有联署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签发人的标注位置不规范。一是联合行文时,“签发人”三字应与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联合发文文件头格式,二是将“签发人”三字放在签发人姓名的中间行或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排在同一行;
(五)公文同时标注签发人的姓名和职务。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营销引流,“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因此,标注职务是多余的。
二、签发人标注的规定和作用
(一)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授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二)作用。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体现机关负责人已对签发的公文严格把关,确保公文高质量发出、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三、签发人标注的写法
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国家标准规定:
(一)单独行文。“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
(二)联合行文。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三)签发人字体及字号。“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