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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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电商平台发布的美白身体乳好评榜上,一款标称“中山大学身体乳”的烟酰胺维生素E身体乳登上TOP1,并在介绍页面注明“中山大学医药中心研发”“联合中山大学出品”等字样。然而记者在中山大学官网并未检索到中山大学医药中心等相关机构。当记者再次向客服询问是否能提供中山大学研发的相关证明时,仅得到“保证正品”的回复。(12月16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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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消费者眼球,提高产品知名度,个别化妆品企业,打起了“碰瓷”大学名称的“歪主意”。以中山大学为例,在购物平台搜索会发现,有大量与中山大学合作研发的化妆品在销,这些统称为“中山大学系”化妆品的月销量从几千到上万不等。可是,作为产品“主角”的中山大学中山化妆品创业项目,竟然蒙在鼓里,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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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企业“碰瓷”高校,不止这一例。“南方医科大学”的洗面奶、“暨南大学”冻干粉等系列产品,也接连被媒体曝光。化妆品企业中山化妆品创业项目,之所以蹭用大学名号,源于科研高地与信用背书,既能证明产品科技含量高,质量可靠,也能提高产品关注度和销量。即便被媒体曝光,被处罚,相对低廉的违法成本而言,这桩买卖也划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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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化妆品企业“碰瓷”高校,涉嫌违反多重法律法规。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高等院校(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名称,在社会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这种信誉又可以转为良好的商业信誉,名称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化妆品企业未经允许盗用、假冒大学名称进行商业宣传,触犯了《广告法》中虚假广告宣传相应法律条款。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称权。生产企业未经允许盗用、假冒大学名称,无疑对大学构成名称权的侵犯,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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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此前已有处罚案例。由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产品,因宣称与中山大学合作研发而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被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面对化妆品企业频频出现的“碰瓷”情形,职能监管部门要主动“碰硬”,积极介入,将媒体曝光的“碰瓷”、网友们吐槽等作为执法线索,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虚假宣传等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予以严厉打击。当然,被“碰瓷”的各大高校,也要站出来主动维权,同时,不妨将大学名称、校园内标志性建筑等注册为商标,用法律筑牢屏障,做到防患于未然,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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