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 2018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二四五”创新驱动展战略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创新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工作任务,按照《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 号)文件要求,加快企业创新、产业创新、体制创新、平台创新、创新创业,促进传统产业品牌化、支柱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为目标,对标高位,明确坐标,为长春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与支撑,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集意见基础上编制而成。2018 年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科技创新“双十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科技创新环境优化计划、科技创新(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重大专项、产学研协同创新示范点建设专项、科技金融平台建设专项和地院(校、所)合作专项等 7 个计划(专项、工程)构成。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依据《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长科发[2017]103 号),组织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认定成功的给予后补助支持。
(一)支持重点
1、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70%以上在孵企业属同一领域)和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2、专业服务型、投资促进型、创客孵化型众创空间。
(二)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申报要求
1、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1)申报主体必须是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能够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研发、试制的场地和共享设施,能够开展企业创业培训、辅导、咨询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经营管理、人力资源、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在长春市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 2 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3)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 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4)自身拥有 200 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的资金需求提供帮助。
(5)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科技型企业 20 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 10 家以上)。
(6)累计毕业企业在 10 家(专业孵化器 5 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 300 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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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培训、辅导、咨询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8)不支持负债经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长春市众创空间
(1)申报主体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投资创业项目长春,并在长春市内注册成立,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8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开放场地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设有开放的加工车间(实验空间)、交流空间、培训空间和项目路演场地。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各种孵化服务统计数据齐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完备,管理规范,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
(4)服务功能特色鲜明,至少具备以下 1 项服务能力:
①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能够围绕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行业社交网络、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及产业链资源支持,将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在一起,实现创新创业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②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能够聚集天使投资人、投资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投融资服务。
③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培训辅导服务。以提升创新创业者的综合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丰富的人脉资源,邀请知名企业家、创投专家、行业专家等作为创业导师,对创新创业者进行创业教育和辅导。
④能够为创客提供全方位服务。能够满足创客群体个性化需求,为创客群体提供实验、加工、设计辅导、供应链管理服务和互联网开源硬件平台,帮助创客群体将奇思妙想和创意转化为现实产品。
⑤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媒体宣传服务。由面向创业企业的媒体创办,利用媒体宣传的优势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包装、推广、信息等服务。
⑥不支持负债经营的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
1、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申报书;
2、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4、孵化器/众创空间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上年度参加国家火炬计划网上统计截屏或打印资料;
6、孵化器/众创空间主要工作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导师聘书复印件;
7、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8、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众创空间可不提供);
9、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众创空间可不提供);
10、开展投资路演、创业交流、创业媒体、创业培训、技术转移等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可不提供)。
申报时间
本计划指南自公布之日(2018 年 1 月 16 日)起,各项目承担单位(人)和推荐单位即可组织申报。
1、网上申报时间:2018 年 1 月 16 日 9:00 时至 2018年 3 月 29 日 17:00 时止。请项目申报单位(人)尽早上网提交申报书,避免集中在申报截止日临近前提交投资创业项目长春,导致网络压力过大。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应留意项目状态,并注意提醒项目推荐单位及时推荐。
2、网上推荐截止时间:2018 年 3 月 30 日 17:00 时,逾期不再受理。
3、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2018 年 4 月 13 日17:00时,逾期不再受理。
4、各计划(专项、工程)指南有特定时间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申报。